欧洲联盟危险性符号、R术语和S术语说明
欧洲联盟危险性符号:
E符号:爆炸性物品;
O符号:氧化性物品;
F符号:高度易燃物品;
F+符号:极易燃物品;
T符号:有毒物品;
T+符号:极高毒性物品;
C符号:腐蚀性物品;
Xi符号:刺激性物品;
Xn符号:有害物品;
N符号:环境危险物品。
风险术语(R术语):
R1
干燥时有爆炸性;
R2
受撞击、摩擦、着火或其他引燃源有爆炸危险;
R3
受撞击、摩擦、着火或其他引燃源有极高爆炸危险;
R4
生成极敏感的爆炸性金属化合物;
R5
加热可能引起爆炸;
R6
与空气或未与空气接触发生爆炸;
R7
可能引起火灾;
R8
与可燃物质接触可能引起火灾;
R9
与可燃物质混合时发生爆炸;
R10
易燃的;
R11
高度易燃的;
R12
极易燃的;
R14
与水激烈反应;
R14/15
与水激烈反应,释放出极易燃气体;
R15
与水接触释放出极易燃气体;
R15/29
与水接触释放出有毒的,极易燃气体;
R16
与氧化性物质混合时发生爆炸;
R17
在空气中易自燃;
R18
使用中可能形成易燃/爆炸性蒸气空气混合物;
R19
可能生成爆炸性过氧化物;
R20
吸入有害;
R20/21
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是有害的;
R20/21/22
吸入、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是有害的;
R20/22
吸入和食入是有害的;
R21
与皮肤接触是有害的;
R22
食入是有害的;
R23
吸入有害;
R23/24
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是有毒的;
R23/24/25
吸入、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是有毒的;
R23/25
吸入和食入是有毒的;
R24
与皮肤接触有毒;
R24/25
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是有毒的;
R25
食入有毒;
R26
吸入有极高毒性;
R26/27
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有极高毒性;
R26/27/28
吸入、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高毒性;
R26/28
吸入和食入有极高毒性;
R27
与皮肤接触有极高毒性;
R27/28
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高毒性;
R28
食入有极高毒性;
R29
与水接触释放出有毒气体;
R30
使用会变为高度易燃的;
R31
与酸接触释放出有毒气体;
R32
与酸接触释放出极高毒性气体;
R33
有累积影响的危险;
R34
引起灼伤;
R35
引起严重灼伤;
R36
刺激眼睛;
36/37
刺激眼睛和呼吸系统;
R36/37/38
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
R36/38
刺激眼睛和皮肤;
R37
刺激呼吸系统;
R37/38
刺激呼吸系统和皮肤;
R38
刺激皮肤;
R39
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危险;
R39/23
有毒的:经吸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3/24
有毒的:经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3/24/25
有毒的:经吸入、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3/25
有毒的:经吸入和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4
有毒的:与皮肤接触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4/25
有毒的: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5
有毒的: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6
极高毒性:经吸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6/27
极高毒性:经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6/27/28
极高毒性:经吸入、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6/28
极高毒性:经吸入和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7
极高毒性:与皮肤接触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7/28
极高毒性: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39/28
极高毒性:食入有极严重不可逆影响的危险;
R40
有有限的致癌影响证据;
R41
对眼睛有严重损害的危险;
R42
吸入可能引起过敏;
R42/43
吸入和皮肤接触可能引起过敏;
R43
皮肤接触可能引起过敏;
R44
在封闭情况下加热有爆炸危险;
R45
可能致癌;
R46
可能造成不可逆的遗传损害
R48
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0
有害的:经吸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0/21
有害的:经吸入和与皮肤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0/21/22
有害的:经吸入、皮肤和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0/22
有害的:经吸入和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1
有害的:经皮肤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1/22
有害的:经皮肤和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2
有害的: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3
有毒的:经吸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3/24
有毒的:经吸入和与皮肤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3/24/25
有毒的:经吸入、皮肤和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3/25
有毒的:经吸入和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4
有毒的:经皮肤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4/25
有毒的:经皮肤和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8/25
有毒的:食入长期接触有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
R49
吸入可能致癌;
R50
对水生生物有极高毒性;
R50/53
对水生生物有极高毒性,可能在水生环境中造成长期不利影响;
R51
对水生生物是有毒的;
R51/53
对水生生物有毒,可能在水生环境中造成长期不利影响;
R52
对水生生物是有害的;
R52/53
对水生生物有害,可能在水生环境中造成长期不利影响;
R53
可能在水生环境中造成长期不利影响;
R54
对植物群有毒;
R55
对动物群有毒;
R56
对土壤中生物有毒;
R57
对蜜蜂有毒;
R58
可能在环境中造成长期不利影响;
R59
对臭氧层有危害;
R60
可能损伤生育力;
R61
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危害;
R62
可能有损伤生育力的危险;
R63
可能有损害未出生婴儿的危险;
R64
可能对哺乳婴儿造成危害;
R65
有害的:食入可能造成肺部损害;
R66
反复接触可能造成皮肤干燥或开裂;
R67
蒸气可能引起倦睡和头晕;
R68
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0有害的:通过吸入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1有害的:通过皮肤接触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2有害的:通过食入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0/21有害的:通过吸入和皮肤接触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0/22有害的:通过吸入和食入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1/22有害的:通过皮肤接触和食入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R68/20/21/22有害的:通过吸入,皮肤接触和食入可能有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安全术语(S术语):
S1
上锁;
S1/2
上锁并放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S2
放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S3 保存在阴凉处;
S3/7
将容器严格密封保存在阴凉处;
S3/9/14
保存在阴凉、通风良好场所,远离(生产厂家指明的性质相互抵触的物质);
S3/9/14/49
保存在原始容器中,放在阴凉通风良好场所,远离(生产厂家指明的性质相互抵触的物质);
S3/9/49
保存在原始容器中,放在阴凉、通风良好场所;
S3/14
保存在阴凉场所,远离(生产厂家指明的性质相互抵触的物质);
S4
远离生活区;
S5
将该物质保存在生产厂家指定的适当液体中;
S6
将该物质保存在生产厂家指定的惰性气体中;
S7
保存在严格密封容器中;
S7/8
保存在严格密封容器中,干燥;
S7/9
容器严格密封,置于通风良好的场所;
S7/47
容器严格密封,温度不超过….°C
(由生产厂家指定);
S8
容器干燥;
S9
保持容器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S12
不要将容器密封;
S13
远离食品、饮料和动物饲料保存;
S14 远离(生产厂家指定的性质相互抵触的物质)保存;
S15
远离热源;
S16
远离火源,禁止吸烟;
S17
远离可燃物料;
S18
小心搬运和开启容器;
S20
使用时,不得进食或饮水;
S20/21
使用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
S21
使用时,不得吸烟;
S22 不要吸入粉尘;
S23 不要吸入气体/烟雾/蒸汽/喷雾(用生产厂家指定的适当言词表达);
S24
避免皮肤接触;
S24/25
避免皮肤和眼睛接触;
S25
避免眼睛接触;
S26
眼睛接触后,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并征求医生意见;
S27
立即脱掉全部污染的衣服;
S28
皮肤接触后,立即用大量...(由生产厂家指定)冲洗;
S29
不要排入下水道;
S29/56
不要排入下水道,在危险废物或特殊废物收集点处置该物质及其容器;
S30
切勿将水加入该产品中;
S33
对静电采取预防措施;
S35
该物质及其容器必须以安全方式处置;
S36
穿戴适当的防护服;
S36/37
穿戴适当的防护服和手套;
S36/37/39
穿戴适当的防护服、手套和眼睛/面部防护;
S36/39
穿戴适当的防护服和眼睛/面部防护;
S37
戴适当手套;
S37/39
穿戴适当的手套和眼睛/面部防护;
S38
通风不良时,佩带适当的呼吸器;
S39
戴眼睛/面部防护装置;
S40
使用….(由生产厂家指定)清洗地面和被这种物料污染的所有物品;
S41
着火和/或爆炸时,不要吸入烟雾;
S42
熏蒸/喷洒时,戴适当呼吸器(由生产厂家指定);
S43
着火时使用(指明具体的消防器材种类,如果用水增加危险,注明"禁止用水");
S44
如果你感觉不适,征求医生意见(可能时出示标签);
S45
发生事故时或感觉不适时,立即求医(可能时出示标签);
S46
食入时,立即求医并出示容器或标签;
S47
保持温度不超过……°C
(由生产厂家指定);
S47/49
保存在原始容器中,温度不超过…°C
(由生产厂家指定);
S48
用……(生产厂家指定的适当物料)保持湿润;
S49
仅保存在原始容器中;
S50
不要与……(由生产厂家指定)混合;
S51
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span>
S52
建议不在表面积大的区域内部使用;
S53
避免接触,使用前获得特别指示说明;
S56
在危险废物或特殊废物收集点处置该物质及其容器;
S57
使用适当容器避免环境污染;
S59
参考生产厂家/供货商提供的回收/再生利用信息;
S60
该物质及其容器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S61
避免泄漏到环境中。参考特别说明/安全数据说明书;
S62
食入后不要催吐,立即就医并出示容器或标签;
S63
发生吸入事故时:将受害者转移到露天通风处,并保持静卧休息;
S64
食入后,用水漱口(仅对清醒病人)。
风险标记(Risk
Note):
标记1:所述浓度或者缺少这一浓度数据时,欧盟指令(88/379/EEC)所称总浓度为根据制剂总质量计算出的金属元素的质量百分数;
标记2:所述异氰酸酯浓度为根据制剂总质量计算出的游离单体的质量百分数;
标记3:所述浓度为根据制剂总质量计算出的溶解在水中的铬酸盐离子的质量百分数;
标记4:如果符合欧盟指令(98/98/EC)附录VI中第3.2.3节规定的标准,含有这些物质的制剂须分类为有害的,标示R65术语;
标记5:气体制剂的浓度限值用体积百分数表示;
标记6:如果符合欧盟指令(98/98/EC)附录VI中第3.2.8节规定的标准,含有这些物质的制剂须指定标示R67术语。
标记A:当一种化学物质使用类名称(如'……
化合物'或'……盐')时,标签上应当注明其正确的化学名称。例如,BeC12
:氯化铍。
标记B:有些物质(酸、碱等)以各种浓度的水溶液上市销售,由于浓度不同时危害性也不同,因此,需要使用不同的标签。
标记C:有些有机物可能以一种特定的异构体形式或者具有普通名称的异构体混合物上市销售。这种情况下,标签上应当清晰地说明该物质是特定异构体还是异构体混合物。例如,'二甲苯'应明确说明是'邻二甲苯'还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标记D:有些物质易聚合或自行分解,通常以稳定形式上市销售。但是,这种物质有时也以非稳定形式上市。这种情况应在标签上注明,如'甲基丙烯酸(非稳定的)'。
标记E:具有特殊人体健康影响(被分类为致癌、致突变和/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如果同时被分类为'极高毒性'、'有毒的'或'有害的'物质,说明特殊毒性的R术语应当放在其他R术语(R20、R21、R22、R23、R24、R25、R26、R27和R28)的前面。例如,R45-23
可能致癌,吸入有毒;R46-27/28
可能造成可继承的遗传损害,与皮肤接触和食入有极高毒性。
标记F:该物质可能含有一种稳定剂。如果该稳定剂改变了所述物质的危险性质,标签必须根据生成的危险制剂的规则编制。
标记G:该物质可能以爆炸品形式上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用适当方法进行评价,标签必须反映出其爆炸性质。
标记H:该物质的分类和标签适用于风险术语结合危险性类别指明的危险性质。欧盟指令(98/98/EC)第6款对该物质的生产厂家、销售和进口商的要求适用于分类和标志的其他各方面。最终的标签应当执行该指令附录VI的第7部分的要求。
本标记适用于某些煤炭和石油衍生物以及附录I中某些物质类;
标记J: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中苯含量<0.1%(w/w),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本标记仅适用于指令(98/98/EC)附录I中某些复杂的煤炭和石油衍生物。
标记K: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中1,3-丁二烯含量<0.1%(w/w),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如果该物质未被分类为致癌物,至少S术语(2)9-16应当适用。本标记仅适用于指令(98/98/EC)附录I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标记L: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中二甲基亚砜提取液(通过IP346测定)含量<3%(w/w),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本标记仅适用于指令(98/98/EC)附录I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标记M: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中苯并(a)芘含量<0.005%(w/w),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本标记仅适用于指令(98/98/EC)附录I中某些复杂的煤炭衍生物。
标记N:如果已知该物质全部精炼过程并且可以证明该物质的前身不是致癌物,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本标记仅适用于指令(98/98/EC)附录I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标记P: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中苯含量<0.1%(w/w),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当该物质被分类为致癌物时,标记E应当也适用。当该物质未被分类为致癌物时,至少S术语(2-)23-24-62应当适用。本标记仅适用于指令(98/98/EC)附录I中某些复杂的石油衍生物。
标记Q: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符合下列任一情况,作为致癌物分类不适用。
l
吸入法短期生物持久性实验证明,长度大于20μm纤维的加权半衰期小于10天;或者
l
气管内的滴注法短期生物持久性实验证明,长度大于20μm纤维的加权半衰期小于40天;或者
l
适当的胸膜内实验证明无过度的致癌性证据,或者
l
在适当的长期吸入实验中,缺少相关致病性或肿瘤变化证据。
标记R:致癌物分类不适用于具有几何加权平均直径小于2个标准误差,长度大于6μm的纤维。
标记S:根据欧盟指令(98/98/EC)附录VI第23条(见该指令第8部分),该物质可能不需要作出标签。